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红色资源有损毁危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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