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三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