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一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一条 利用红色资源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活动,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保护责任人的同意,提出拍摄方案或者活动计划,制定保护预案,不得使用危害红色资源安全的设备和方式。
禁止以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等方式利用红色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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