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九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鼓励志愿者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和宣传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可以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