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六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督促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责任,并为保护责任人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保护责任人的保护管理水平。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维护修缮的资金补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予以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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