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八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评估机制,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数据库,推进红色资源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