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七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七条 红色资源保护名录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认定与申报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程序予以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