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六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六条 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别、级别、产权归属、历史价值、代表性等内容,不可移动的红色资源还应当明确保护范围。
不可移动的红色资源保护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划定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划定范围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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