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认 定 第十四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认 定 第十四条 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所有人、使用人和利害关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