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五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红色资源保护规划,并与国土空间、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乡村振兴、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