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