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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