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认 定 第十一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认 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经国家、省认定批准的红色资源,应当按照红色资源分类分级标准向社会公布名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