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认 定

第十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认 定 第十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全市红色资源分类分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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