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监督指导;负责本条例所指的旧址遗址和已被核定为文物的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陵园、骨灰堂、英名墙和纪念堂馆、碑亭、塔祠、塑像、广场等设施的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故居(旧居),重要机构、会议、事件、人物的历史建筑(构筑物)等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历史活动的重要文献资料和其他需要保护的红色资源文献资料的发掘、收集、整理、研究等工作。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著作、手稿、电文、报刊、影像、文件、宣传品等红色资源文献资料的馆藏和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工信、民族宗教、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陵园、骨灰堂、英名墙和纪念堂馆、碑亭、塔祠、塑像、广场等设施的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故居(旧居),重要机构、会议、事件、人物的历史建筑(构筑物)等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历史活动的重要文献资料和其他需要保护的红色资源文献资料的发掘、收集、整理、研究等工作。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著作、手稿、电文、报刊、影像、文件、宣传品等红色资源文献资料的馆藏和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工信、民族宗教、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