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大问题:
(一)组织研究红色资源规划有关事宜;
(二)研究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政策调整;
(三)研究红色资源保护资金的筹集使用事项;
(四)跨区域红色资源保护的协调处理;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一)组织研究红色资源规划有关事宜;
(二)研究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政策调整;
(三)研究红色资源保护资金的筹集使用事项;
(四)跨区域红色资源保护的协调处理;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