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役、战斗有关的旧址遗址;
(二)重要人物和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遗物、墓地;
(三)烈士陵园、骨灰堂、英名墙和纪念堂馆、碑亭、塔祠、塑像、广场等设施;
(四)重要著作、手稿、电文、报刊、录音、影像、文件、宣传品等文献资料;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红色资源。
(一)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役、战斗有关的旧址遗址;
(二)重要人物和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遗物、墓地;
(三)烈士陵园、骨灰堂、英名墙和纪念堂馆、碑亭、塔祠、塑像、广场等设施;
(四)重要著作、手稿、电文、报刊、录音、影像、文件、宣传品等文献资料;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红色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