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认定、保护、利用适用本条例。已经被核定的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资源,法律法规对其保护利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