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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