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根据需要通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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