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抽样检验等文书以及收集、复印的有关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相关文书、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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