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