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开展监督检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再重复检查已检查的项目,但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或者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形的除外。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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