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报批、备案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详细规划的;
(三)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中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工作的;
(六)未制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或者未按照制定的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七)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为住
宅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报批、备案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详细规划的;
(三)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中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工作的;
(六)未制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或者未按照制定的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七)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为住
宅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