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