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美观。对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清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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