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设施设置标准,配套设置垃圾转运站、垃圾箱、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