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确需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提出建设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按照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负责建设或者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