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