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合理规划公共停车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禁止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划定的位置、方向有序停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禁止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划定的位置、方向有序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