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天桥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举办大型活动。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方便市民生活的蔬菜、水果和饮食服务网点,引导流动商贩归行就市,实行规范管理。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方便市民生活的蔬菜、水果和饮食服务网点,引导流动商贩归行就市,实行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