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路面平坦,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交通护栏、隔离设施、交通指示牌、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三)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雨箅、井(箱)盖等保持齐全、完好、正位;
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出现污损、缺失、移位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无法及时维修、更换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维修、更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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