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公园、游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健身器材应当安全、整洁、完好。出现污损、破旧的,管理者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