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
(二)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三)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的,不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
(四)在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空调外机、遮阳篷、太阳能板(管)的,应当规范设置;
(五)禁止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
(二)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三)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的,不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
(四)在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空调外机、遮阳篷、太阳能板(管)的,应当规范设置;
(五)禁止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