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初装、改装管道燃气自行开通点火的;
(二)违反安全用气规定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的;
(三)在使用燃气具的场所使用煤炉、炭炉、沼气炉等产生明火的燃烧设备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四)在同一房间同时使用两种以上气源的;
(五)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方式遮盖、隐蔽管道燃气设施的;
(六)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权属标志、钢印、漆色的;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的;
(八)软管有接口、穿墙过屋或者长度超过二米使用燃气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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