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禁止采用下列方式使计量装置少计量或者不计量使用燃气:
(一)在管道燃气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燃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在燃气计量装置前接管或者绕越燃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改造、损坏、拆除燃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四)将燃气IC卡非法充值后用气的;
(五)干扰燃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六)篡改计量数据,或者影响数据传输用气的;
(七)采用其他方式违规用气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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