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二)制定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设立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的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更新,及时发现、处置安全事故隐患;
(六)编制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并告知用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一)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二)制定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设立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的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更新,及时发现、处置安全事故隐患;
(六)编制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并告知用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