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主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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