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对居民用户不得少于一次燃气安全检查,对非居民用户不得少于两次燃气安全检查,入户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检查日期,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燃气用户不得拒绝管道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管道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经书面告知后仍拒绝检查的,可以暂停供气;经检查合格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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