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