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
燃气发展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
燃气发展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