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
第十九条
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每年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发展计划和实施情况;
(二)向燃气用户持续、安全、稳定供气,每季度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种类、气质成分及其他统计数据;
(三)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每年向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图;
(四)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条件和期限,不得拒绝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五)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将服务电话号码张贴于燃气计量装置等明显位置;
(六)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
(七)气源紧张时,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确需限制用户用气量的,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告知用户;
(八)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
(一)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每年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发展计划和实施情况;
(二)向燃气用户持续、安全、稳定供气,每季度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种类、气质成分及其他统计数据;
(三)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每年向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图;
(四)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条件和期限,不得拒绝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五)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将服务电话号码张贴于燃气计量装置等明显位置;
(六)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
(七)气源紧张时,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确需限制用户用气量的,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告知用户;
(八)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