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

第十八条

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档案,按照国家有关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在服务营业场所公告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热线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四)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九十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的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五)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