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
第二十条
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气瓶管理台帐制度,对进出站气瓶实行登记管理,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气瓶信息化跟踪管理;
(二)充装重量符合国家标准,实行残液计量和退还制度;
(三)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并做好充装和检查记录;
(四)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并按照国家规定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五)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不得超过供应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瓶装燃气;
(七)配有符合规定的送气车辆和人员;
(八)不得违规排放燃气或者倾倒残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气瓶倒灌方式充装瓶装燃气。
(一)建立气瓶管理台帐制度,对进出站气瓶实行登记管理,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气瓶信息化跟踪管理;
(二)充装重量符合国家标准,实行残液计量和退还制度;
(三)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并做好充装和检查记录;
(四)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并按照国家规定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五)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不得超过供应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瓶装燃气;
(七)配有符合规定的送气车辆和人员;
(八)不得违规排放燃气或者倾倒残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气瓶倒灌方式充装瓶装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