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发现供用气状况重大失衡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燃气供应应急方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发现供用气状况重大失衡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燃气供应应急方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