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年代久远,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够体现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列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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