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五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