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七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七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规定组织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三)依照规定管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资金;
(四)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一)依照规定组织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三)依照规定管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资金;
(四)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