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八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八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和配合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村民传统村落保护意识;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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