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六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